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税收征期日历的通知

 
发布日期:2015-05-10 19:54:09  来源:http://www.kmgszcdb.com/
 
 
 

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

云地税征〔2015〕15号


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

税收征期日历的通知


各州、市地方税务局,滇中产业新区分局,省局机关各部门、稽查局、直属征收局:

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规定及国务院关于2015年放假时间安排,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税收征期日历通知如下:


一、征期日历执行依据

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一零九条规定:“申报期最后一天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,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;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,按休假日天数顺延”。


二、简并征期有关规定


实行定期定额核定的纳税人,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。如经营地点偏远、缴纳税款数额较小,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,可以按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,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核定执行期,其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。


三、2015年税收征期具体执行时间表



月份申报期税种备注
1月1-13日申报缴纳资源税征期内1月1日至3日放假,顺延至月1月13日星期二
1-19日申报缴纳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预缴土地增值税征期内1至3日放假,共3天。顺延1月18日为星期日,再顺延至1月19日星期一。
1月1日—2月2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、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征期内1日至3日放假,顺延至2月2日星期一
2月1-10日申报缴纳资源税
1-16日申报缴纳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预缴土地增值税征期最后一天2月15日为星期日,顺延至2月16日星期一。
3月1-10日申报缴纳资源税
1-16日申报缴纳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预缴土地增值税征期最后一日3月15日为周日,顺延至16日星期一
1月1日至3月31日2014年“年所得12万元以上”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
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,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,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所得,个人所得税税款2014年度汇算清缴
4月1-13日申报缴纳资源税征期内4至6日为节假日,顺延三天至13日
1-20日申报缴纳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预缴土地增值税征期内4至6日为节假日,顺延3天至18日为星期六,顺延至星期一20日
5月1-13日申报缴纳资源税征期内1至3日为节假日,顺延三天至13日
1-18日申报缴纳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预缴土地增值税征期内1至3日为节假日,顺延三天至18日
1月1日至6月1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征期最后5月31日为周日,顺延至6月1日星期一
6月1-10日申报缴纳资源税
1-15日申报缴纳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预缴土地增值税
7月1-10日申报缴纳资源税
1-15日申报缴纳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预缴土地增值税
8月1-10日申报缴纳资源税
1-17日申报缴纳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预缴土地增值税征期最后1天8月15日为星期六,顺延至17日星期一
9月1-10日申报缴纳资源税
1-15日申报缴纳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预缴土地增值税
10月1-19日申报缴纳资源税征期内1至7日为节假日,顺延7天至17日为星期六,顺延至10月19日星期一
1-22日申报缴纳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预缴土地增值税征期内1至7日为节假日,顺延7日至22日
11月1-10日申报缴纳资源税
1-16日申报缴纳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预缴土地增值税征期最后1天11月15日为周日,顺延至16日星期一
12月1-10日申报缴纳资源税
1-15日申报缴纳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、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预缴土地增值税
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
备注:契税、耕地占用税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及有关规定执行。

印花税、房产税由县区局主管税务机关确认,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各州、市局确认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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