昆明市“两个10万元”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宣传单(2016)

 
发布日期:2016-03-10 00:11:16  来源:http://www.kmgszcdb.com/
 
 
 

昆明市“两个10万元”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宣传单

(2016年)


    为激发民间创业热情,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,根据《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》及《昆明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细则》(试行)。从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31日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,开展“两个10万元”微型企业培育工程。2014年4月1日后在昆明市创办的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,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,补助资金由省、市、县(区)财政按5:3:2的比例承担及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,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。

    由市工信主管部门(市民营办)牵头,会同市工商局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工商联、团市委、市妇联等部门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,并结合实际确定的年度微型企业发展计划任务,下达给各县(市)区。并由各县(市)区工业主管部门(民营办)牵头协调本辖区内的扶持工作,工商局、人社、工商联、共青团、妇联5个承办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、创业培训、创业审核、政策扶持、监督管理等工作。


一、申请微型企业条件

(一)企业创办股东(自然人)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人员。

(二)注册地在昆明市所属辖区内的,且属2014年4月以后新注册的微型企业(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)。

(三)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在办企业。

(四)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。

(五)重点扶持加工制造、科技创新、创意设计、软件开发、商贸流通、技术咨询、服务贸易、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。各县(市)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色增加1-2个扶持重点行业。

(六)吸纳5人(含创业者本人)以上就业。

(七)企业主营范围不涉及建筑业(含房地产业)、娱乐、洗浴业、桑拿、寄售行、按摩(盲人按摩除外)、网吧,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产业。

(八)符合(云工商企注字【2014】10号)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。


二、申请程序及材料

(一)申请企业登陆http://gsxt.ynaic.gov.cn/webportal/进行申报,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从各县(市)区的工商局、人社、工商联、共青团、妇联5个部门(单位)中选择具体承办单位提交初审申请。

(二)承办部门在网上对申请企业提交材料进行预审,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接到预审合格的通知后,于3个工作日内向承办部门提交打印版纸质书面申请材料(一式三份)包括:

1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;

2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;

3、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;

4、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(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);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,可一并提出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申请;

5、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(提供身份证复印件);

6、投资资金证明(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、购置设备和原材料、加盟费、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,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%);

7、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
(注:1、附件材料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申请人签署;2、申报表格式样网址http://gsxt.ynaic.gov.cn/netme/netbusiness/home在网址下右侧公示公告栏目中下载。)

(三)承办单位在收到申请企业的纸质材料后,对企业经营场所、投资规模、就业人员进行现场查验,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提交县(市)区工商局,不符合的退回给申请人。

(四)各县(市)区工商局收件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。对审查合格企业提出审查意见报县(市)区民营办,不符合的退回承办单位。。

(五)各县(市)区民营办根据情况适时组织会审;通过会审的企业名单将在http://gsxt.ynaic.gov.cn/netme/netbusiness/home进行3天公示,公示有异议的和未通过会审的企业退回给承办单位;

(六)公示期满后,无异议企业,各县(市)区民营办、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财政扶持资金(每户3万元)。

(七)领取扶持资金后的企业,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在http://gsxt.ynaic.gov.cn/webportal/提交贷款申请,邮储银行、农信社在接到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

\完成贷款调查和审批流程,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支持。

(八)领取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两年内申请注销的,注销前应向各县(市)区民营办提交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应凭证,待各县(市)区民营办出具相关意见后,各县(市)区工商局为其办理注销。


三、资金监督管理

(一)承办部门对申请企业开展政策指导、创业培训、跟踪服务等;

(二)承办部门和承贷银行共同承担贷款跟踪管理和回收责任;

(三)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县(市)区民营办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,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:

1、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;

2、虚报实际货币投资额的;

3、投资凭证票据虚假的;

4、出租、出借扶持资格的;

5、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;

6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。 

7、申请人恶意骗取、套取、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,相关行政机关、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,在银行信贷、行政许可、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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