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如何处理?

 
发布日期:2015-03-31 21:46:57  来源:http://www.kmgszcdb.com/
 
 
 

    某地税局稽查局在最近开展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,因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工作疏忽等原因,导致企业应扣未扣、应收而不收缴个人所得税。针对这种情况,税法上对扣缴义务人和相关税款的处理有哪些规定?笔者根据税收法规分析如下,提示纳税人关注相关风险。

 

扣缴义务人的责任

 

●处罚规定

 

50%以上3倍以下罚款

 

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,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、应收而不收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,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税款的50%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。

 

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税款,指扣缴义务人对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的税款,而没有依照法定的税种、税目、税率等向纳税人代扣或者代收的行为,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,是扣缴义务人的责任,因此应对扣缴义务人予以处罚。

 

限期补扣或补收

 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〉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3〕47号)第二条第三款规定,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税款的,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,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。

 

综上所述,由于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未履行代扣、代收义务的,税务机关除按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外,对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的税款,税务机关一方面直接向纳税人追缴,另一方面应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或补收。

 

●滞纳金

 

对扣缴义务人不加收滞纳金

 

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除明确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罚外,没有明确要求加收滞纳金。

 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批复》(国税函〔2004〕1199号)第三条规定,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,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,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,无论适用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,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。

 

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税款不是因纳税人的责任造成的,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或者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、补收税款时,不应向纳税人加收滞纳金。同时,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税款也没有滞留在扣缴义务人手中,因此,也不应向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。

 

纳税人的责任

 

●处罚规定

 

责令限期缴纳或采取强制执行

 

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,纳税人拒绝代扣、代收税款的,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,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、滞纳金;纳税人拒不缴纳的,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责令限期缴纳,逾期仍未缴纳的,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

 

国税发〔2003〕4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,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,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,将其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,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,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,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。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,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,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,对纳税人拒绝付给的,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。依法代扣、代收税款是国家法律赋予扣缴义务人行使扣缴税款权力的行为,因此,纳税人不得拒绝。纳税人拒绝的,扣缴义务人有责任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。

 

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情形,必须是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、代收税款的行为,扣缴义务人必须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,并在一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。否则,税务机关将根据国税发〔2003〕4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,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,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或补收。

 

●滞纳金

 

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

 

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,纳税人拒绝代扣、代收税款的,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后,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,对纳税人未缴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。

 

由于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、代收税款的行为,导致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,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,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,从滞纳税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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