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事货运站经营应具备的条件

 
发布日期:2015-04-01 13:29:04  来源:http://www.kmgszcdb.com/
 
 
 

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、生产调度办公室、信息管理中心、仓库、仓储库棚、场地和道路等设施,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;

  (二)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、消防、装卸、通讯、计量等设备;

  (三)有与其经营规模、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;

  (四)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。

 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,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供以下材料:

  (一)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》(见附件1);

  (二)负责人身份证明,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;

  (三)机动车辆行驶证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;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,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、类型、技术性能、投入时间等内容;

  (四)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;

  (五)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;

 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 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,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,并提供以下材料:

  (一)《道路货物运输站(场)经营申请表》(见附件2);

  (二)负责人身份证明,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;

  (三)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、房屋的合法证明;

  (四)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;

  (五)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、专业证书;

  (六)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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