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(一)《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》第40条; (二)《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》第2、5、10、11条; (三)《云南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14条。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: (一)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; (二)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生产、储配、运输、充装、计量设施和安全设施; (三)有固定的、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; (四)有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,并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《安全经营服务责任书》; (五)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; (六)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、具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; (七)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; (八)新型气体燃料应具备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、试运行合格的证明。 法律依据:《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》第10条。 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: (一)五华、盘龙、官渡、西山四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滇池旅游度假区、呈贡新区内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项目:申请人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,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带各项申报资料原件至窗口进行核验。核验通过后正式接件(窗口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)——系统自动转: (1)液化燃气类:昆明市液化燃气管理处初审——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;(2)其它燃气类: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。 ——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《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》——申请人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领取许可证。 不符合条件的,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。 (二)其余县(市)、区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项目: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——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受理、初审——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(1)液化燃气类:昆明市液化燃气管理处初审——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;(2)其它燃气类: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。 ——市住建局窗口登记、核发《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》。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,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。 法律依据:《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》第11条。 《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》,有效期5年。 法律依据:《云南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14条。 |